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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1被诉诈骗罪,律师成功变更罪名

浏览: 作者: 来源: 时间:2021-08-30 分类:刑事辩护
陈某、李某2为了以“帮忙理赔”的名义对P2P的受害人实施网络诈骗,于2019年3、4月在未提供任何书面的工商登记资料等证明材料的前提下,在一天晚上将被告人李某1约至一家宾馆,要求被告人李某1搭建“理赔中心”网站,并对网站和相关链接页面进行修改,后又多次要求被告人李某1帮忙更换该网站的域名...

案情简介:被告人陈某、李某2为了以“帮忙理赔”的名义对P2P的受害人实施网络诈骗,于2019年3、4月在未提供任何书面的工商登记资料等证明材料的前提下,在一天晚上将被告人李某1约至一家宾馆,要求被告人李某1搭建“理赔中心”网站,并对网站和相关链接页面进行修改,后又多次要求被告人李某1帮忙更换该网站的域名,后被告人陈某、李某2通过该网站共骗得人民币1443944元。

案件疑难点:检察机关指控李某1与陈某、李某2犯诈骗罪,对李某1的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3年6个月、罚金3万元,李某1在检察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委托我所杨涛律师代理此案。

代理思路:接受委托后,杨涛律师查阅了案卷材料,会见了李某1,参加了庭审的全过程。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发表了如下辩护意见:

1.李某1的行为不符合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所规定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2.李某1认罪悔罪态度好、有坦白情节,且系初犯、偶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代理亮点:1.通过庭审的法庭调查环节,还原案件事实。本案庭审期间仅法庭调查发问环节就耗时近3个小时,由于在侦查阶段所形成的各被告人供述对于被告人李某1非常不利,律师通过在法庭调查环节对各被告人的的交叉发问,推翻了侦查阶段所形成的各被告人供述中对李某1不利的内容。2.对于法律适用标准的精准把握。律师通过“体系解释”、结合立法本意等方法对相关多个司法解释进行论证,并结合本案法庭调查所还原的事实,指出公诉机关所指控罪名法律适用错误,该意见不仅赢得了合议庭的认可,通过法庭辩论环节更是赢得了作为法庭上“对手”的公诉人的认可。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陈某、李某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1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诈骗的网站,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1犯诈骗罪罪名有误,予以纠正,被告人李某1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李某1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路罪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全盘采纳了辩护人的观点,在被告人李某1认罪认罚且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况下,纠正了公诉机关起诉中对于李某1的定性,未采纳公诉机关有期徒刑3年6个月、罚金3万元的量刑建议,最终判决李某1有期徒刑2年,罚金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