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免费咨询热线:
185-0286-0863

李某某盗窃一案

浏览: 作者: 来源: 时间:2021-08-30 分类:刑事辩护
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

       案情简介:被告人李某某原系长沙某公司员工,被派遣至湖南某公司长沙卷烟厂(以下简称“长沙卷烟厂”)工作,负责在该厂特烟区生产“和气生财”牌香烟的38号机位上给机器装烟丝。2018年12月3日至12月5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工作便利,4次在该厂特烟区生产“和天下”牌香烟的37号机位剔除箱内(以下简称“37号机位”)秘密窃取“和天下”牌细支香烟共计106包,鉴定价值共计人民币4832元。2018年12月6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特烟区仓库内将上述所盗“和天下”牌细支香烟共计106包藏匿在其所穿着的工作服内,并携带该香烟从特烟区仓库转移至长沙卷烟厂103号大门口,被告人李某某不慎从衣服内掉落其所藏匿的香烟,被该厂安保人员发现并报案。

案件疑难点: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与委托人家属充分沟通后,多次前往受害单位,代表家属与被告人与单位负责人关于涉案一事,表示歉意,并希望取得公司的谅解,但多次协商未果。

工作亮点:后经多方打听,了解单位不予谅解的顾虑后,又主动联系单位领导,从情理、法理出发,打消单位顾虑后最终取得单位谅解。案件移送公诉机关和法院后,就涉案争议的是否构成多次犯罪以及被告人具有的从轻情节,辩护律师与承办人进行了多次沟通,充分交流,最终一审法院采纳辩护人从轻处罚建议,被告人李岳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