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免费咨询热线:
185-0286-0863

曾某涉嫌诈骗一案

浏览: 作者: 来源: 时间:2021-08-30 分类:刑事辩护
由于公司有大笔的债务问题没有处理,且没有能力处理,转让给其他公司也是不错的方式。

   律师

案情简介:当事人曾某,原系一名美发店的托尼老师,因家庭负担较重,一直在寻求赚快钱的方式。2019年5月,在同案犯谭某某承诺高额回报的诱惑下,曾某投资入股成立文化艺术品有限公司,占股12.5%。该公司先通过微信购买收集被害人电话和藏品信息,提供给业务员,由业务员按照话术单的要求,虚构“湖南文化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的身份,通过拨打电话、微信聊天方式与被害人联系,了解被害人持有的古玩藏品情况,并谎称有“买家”欲高价购买,将被害人骗到公司面谈,然后同案犯冒充“买家”以藏品需要进行鉴定才能交易为由,由业务员将被害人带到虚假鉴定中心,在被害人支付高额鉴定费后,“买家”再以各种理由取消交易,以此来骗取被害人钱财。截止2019年6月17日,公司诈骗8名受害人共计人民币10.08万元,其中曾某通过电话联系的方式直接诱骗被害人伊某某上门,诈骗金额13600元。

案件疑难点:雨花区人民检察院认定曾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向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数额巨大,曾某在诈骗犯罪集团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向雨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曾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检察院建议量刑三年到四年。

代理亮点:1.积极与远在山东的伊姓被害人取得联系,最终退赔13600元并成功取得伊姓被害人的书面刑事谅解,是本案十六名被告人中唯一一名拿到刑事谅解书的被告人。2.通过分析本案诈骗实施的具体方式,结合电信网络诈骗三大特征:(一)技术特征: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进行诈骗;(二)对象特征:针对不特定多数人进行诈骗;(三)行为特征:采用非接触方式进行诈骗。提出本案不属于检察院认定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辩护意见。

       雨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电信网络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话、短信、互联网等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设置骗局,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骗取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区分普通诈骗和电信网络诈骗的关键在于骗取行为的本质定性,通过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向不特定多数人发送诈骗信息后又转入接触式诈骗并骗取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普通诈骗。本案不属于电信网络诈骗,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并对辩护人关于曾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最终,在曾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院量刑建议为三到四年的情况下,法院从轻判处曾某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当事人及家属对这个结果都非常满意。


对话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