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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中“净身出户”能反悔吗

浏览: 作者: 来源: 时间:2024-01-24 分类:婚姻继承
考量净身出户离婚协议的效力,应从夫妻双方在签订协议时的行为能力是否为真实意愿有无其他违法违背公序良俗等因素进行考虑,若双方均具有签署离婚协议的主体条件,自愿签字认可协议内容,协议内容不违反限制性规定,则应认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案情:2007年,赵先生因自己婚内出轨与妻子张女士协议离婚,他们的儿子小赵虽已成年,但体弱多病,需要母亲长期照料。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赵先生自愿放弃属于自己的50%房产份额,房产归张女士和儿子所有。之后数年,各方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2013年,小赵因病去世,生前写下遗嘱,将前述房产中属于自己的份额及其他财产全部留给母亲张女士。2022年,晚年生活并不幸福的赵先生找到张女士,希望张女士将原属于他的房屋产权还给他,以便自己安度晚年。张女士愤而拒绝,将赵先生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确认享有房屋全部产权,赵先生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赵先生认为,离婚协议系合同关系,且已过两年诉讼时效,儿子去世房产并未办理过户,因此赠与并未完成,自己有权要求撤销赠与。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本案属于确认物权归属纠纷,协助办证请求具有物权属性,不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第二,离婚协议书兼具身份、财产属性,以双方达成离婚为目的,具有整体性,并非单纯的单方赠与,不能任意撤销;第三,小赵所立遗嘱合法有效。

考虑到遗嘱与房屋的关联性,人民法院将所有权确认与遗嘱继承一并处理,判决上述房产归张女士一人所有,赵先生配合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本案是典型的对“净身出户”反悔引发的纠纷,案件争议焦点在于张女士的诉请是否已过诉讼时效以及赵先生能否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赠与。

一、分割共有房屋的诉讼时效问题

根据《民法典》规定,民事诉讼一般情况下时效期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的规定并非为了鼓励债务人拖延义务履行,也非鼓励债务人不劳而获,不履行债务,而在于通过适当的限制,督促当事人积极行使权利,进而稳定相关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以达到维护社会关系和秩序稳定的作用。

而在本案中,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已对夫妻共有房屋进行了处分,张女士离婚后要求分割离婚之时并未分割的共同财产,是在行使物权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

二、离婚协议合法有效,非因合法理由不得随意撤销

考量“净身出户”离婚协议的效力,应从夫妻双方在签订协议时的行为能力、是否为真实意愿、有无其他违法、违背公序良俗等因素进行考虑,若双方均具有签署离婚协议的主体条件,自愿签字认可协议内容,协议内容不违反限制性规定,则应认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离婚协议,系男女双方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基础上,对婚姻关系的解除、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权债务处理等对人身和财产问题作出的概括性解决方案,是双方为换取同意离婚而承诺履行的义务,其条款相互影响,构成统一的整体。其中离婚协议约定给予另一方或共同子女财产,通常与解除婚约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等互为前提与条件,一旦登记离婚条件达成,“净身出户”的承诺就生效。该约定不符合赠与合同无偿性的特征,不能适用普通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